勞動合同員工懲罰制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勞動合同員工懲罰制度
員工不籤勞動合同
針對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的現象,我們從三個方面解決: 首先,單位要知道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支付兩倍工資外,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這條規定來看,法律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時間、不籤合同的處罰都有較嚴格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限內簽訂。 然後,員工不願意簽訂合同的,單位可通知勞動者終止合同。 這是一個有講究的操作性問題,那就是要用書面的形式,以防被員工反咬一口拿不出證據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裏有兩個關鍵點:一是一個月之內,二是書面通知。 最後,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確姿勢: 1、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事項充分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無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義務; 2、雙方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4、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辦理好工作交接後支付經濟補償以及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深圳規定); 5、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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