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東河莊街道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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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東河莊街道拆遷補償
街道辦組織徵地拆遷,籤補償協議,他們是合法主體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街道辦並不是徵地拆遷的主體,但徵地拆遷的主體可以委託街道辦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如何街道辦是受委託的,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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