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河道整治拆遷怎麼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5W

一、因河道整治拆遷怎麼補償?

因河道整治拆遷怎麼補償?

因河道進行拆遷的,怎樣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要依據拆遷補償方案而定,主要補償的項目包括拆遷補償款、停產停業損失、安置費用等。拆遷在我國是非常普遍的現象,而進行拆遷活動的時候,就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拆遷經濟補償的項目是比較多的,包括補償款、安置費等。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徵地拆遷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農村土地徵地拆遷補償爭議管轄法院,應是土地所在地的人民發端管轄,這樣滿足了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原則。《民事訴訟法》中第34條關於不動產的規定也作出了相同的規定。由此可否定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權的猜想。

從法律層面上講,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包括拆遷許可案件、拆遷裁決案件以及與拆遷有關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案件;對不涉及不動產物權,僅針對徵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對立項、規劃等拆遷許可前置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所提起的訴訟。

首先,從我國法律設立地域管轄的目的來看:

不動產專屬管轄制度設立的目的:

(1)為了方便訴訟;

(2)為了合理分配司法資源,避免案件數量懸殊。

不涉及不動產物權:

(3)僅針對徵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無需從方便訴訟的角度出發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一旦我們不加區分的將所有徵地拆遷案件都認定為“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而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也有違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初衷。

以上就是因河道整治拆遷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因河道整治拆遷而需要進行的補償項目主要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相關項目來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地段的賠償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