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取證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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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取證錄音
如何錄音取證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覆》中表明,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談話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該觀點太不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實用性,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製其談話內容的情形幾乎為零,依據這個批覆,審判人員即使確信證據內容是真實的也無法對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好在之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作了新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依據此規定,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拘禁或脅迫)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錄音談話資料,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也就是偷錄偷拍的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現實生活中,往往因為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據證明力不足、甚至被認定為非法證據。從有利於訴訟的角度來講,錄音應儘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談話的錄音真實性最強,作為證據的價值也最大。
這裏要特別提醒注意以下幾點:1、談話過程中務必要交代出談話時間以及談話者各方身份2、如果自己手上存有對事實有所證明的相關證據,在談話時應注意將談話內容與手上證據的內容予以印證3、切記談話的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祕密,這將導致該錄音被認定為非法證據4、不要採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被認為不合法而不被採信5、談話着眼於事實的敍述,錄音的目的也是為了對於事實的固定,不要與對方糾纏於法律責任的承擔上,以防談話不歡而散6、抓住要點、控制時間,以防對方察覺7、為了證據的完整性,避免斷章取義之嫌,要有結束語,如那就這樣吧!再見除此之外,錄音的時間選擇也很重要,也建議錄音取證之前,先寫下草稿和此次錄音所要固定的事實要點,以防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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