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約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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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約定協議書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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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公證過的財產繼承約定協議書是否有效?

1、從你的描述來看,本人認為其所寫財產繼承約定協議書並不是遺囑,而是贈與合同(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這二者有很大的區別,前者屬單方行為,只要被繼承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般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即可);後者屬於雙方的法律行為,需雙方都作出意思表示(受贈人也應作出接受的表示,特別是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表現更為明顯)。
2、如果老人簽字時清醒、能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並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協議一般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要件(當事人另行約定的除外),主要是為了今後發生糾紛時起到確認作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發生糾紛應該提起訴訟,對方不履行時依法院的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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