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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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的勞動合同
怎麼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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