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無權作出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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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無權作出裁決的
仲裁機構無權作出裁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9)CIETACBJ裁決(0355)號裁決案的請示的覆函》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仲裁機構裁決解散公司沒有法律依據,屬於無權仲裁的情形。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解散之後,那麼就會消滅公司的法人資格,之後公司也就不復存在。

而根據公司解散是否出於自願,可以將公司解散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任意解散,另一種則是強制解散。

而按照新《公司法》中的規定,若是公司的經營出現了重大問題,發生了嚴重的困難,繼續經營下去可能會導致公司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同時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那麼公司持股一定比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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