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改制法土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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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法土地處置
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處置方式

根據國家八部委859號文件的規定,結合企業改制的實際處置情況,對於國有劃撥土地處置採取以下方式:


1、按照國家和當地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改制企業佔用的原主體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變更用地的相關手續由有審批權限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2、對於實施主輔分離的企業改制,如果原主體企業和改制企業均使用撥用地或共同使用同一劃撥用地的,根據原主體企業與改制企業雙方的方案和實際用地情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將原劃撥土地用權分割後分別確定給主體人


3、需要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且不符合國家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劃撥土地目錄》(國土資源令第9號)的,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或土地租賃手續。


4、需要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應按照《劃撥土地目錄》核定,改變後的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允許將土地出讓收益用於支付改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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