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年限70年到期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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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年限70年到期後怎麼辦

我國,房屋的取得方式有多種,主要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而我們經常看到的買賣房屋、繼承房屋其實就是繼受取得中的具體情況。當然,對房屋的取得不僅僅是佔有了房屋就行,因為這屬於不動產,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就要求辦理了不動產的登記之後,才能在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要求當事人要辦理房產證。不過也要注意,在一些情況下可能無法辦理房產證,這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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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年限70年到期後怎麼辦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以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一,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時間屆滿時,可以自動續期。


2,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或者是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在《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相關的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以後,如果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以外,其它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

所以,根據上面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當房屋的產權70年到期以後,會面臨下面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的使用年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出讓金的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如果是遇到規劃需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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