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審定主體有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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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審定主體有誰
工程造價審定主體有誰
工程造價的結算方式一般會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約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驗收後;
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發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發包人或發包人委託的審價單位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對承包人提交的結算書進行審定。
當然,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造價的審定單位,如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審定的單位;
對工程造價爭議又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價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造價鑑定。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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