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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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一、環境污染責任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環境污染責任是指污染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污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徵包括:

1、以無過錯原則為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無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2、實行因果關係的推定

只要因環境污染髮生糾紛,就推定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污染者負有證明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3、污染者與第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即便環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過錯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權責任,而應與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環境污染行為:

(1)作為和不作為;

(2)包括生活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污染。

2、須有客觀損害事實:

(1)《環境保護法》規定為“造成他人損害”

(2)《民法典》規定為“造成損害”。

3、須有因果關係:

(1)實行推定因果關係規則;

(2)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後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

三、環境污染責任如何承擔?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2、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

(1)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2)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污染責任簡單來説就是企業污染環境,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適用於無過錯原則,只要企業有污染環境的事實,就要被處罰,不管這種行為是否有意還是無意。在環境污染案件中,污染環境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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