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糾紛鑑定有哪些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8.82K

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工程造價糾紛鑑定有哪些問題?

1.鑑定週期漫長,進展困難,嚴重拖延案件審理週期。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的突出特點之一是審理週期長,普通程序的正常六個月審限內結案數極少,申報扣除不納入審限計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價鑑定,可以説工程造價鑑定已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及時審結的關鍵因素。司法實踐中,從法院決定鑑定送出《委託鑑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對鑑定意見漫長的等待,對法院而言,當事人何時選定鑑定機構,是否完成鑑定繳費,是否按照鑑定機構的要求提交鑑定材料,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進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對鑑定機構而言,也許是當事人在搖號選鑑定機構環節拖延,在繳納高昂的鑑定費用環節躊躇,在提交鑑定材料環節推三阻四,又也許是鑑定人員積極性不強,因工作繁忙而擱置。總之,在建設工程糾紛的工程造價鑑定中,法院無力監督管理鑑定進程,鑑定機構主管部門無心監督鑑定過程,使工程造價鑑定進展困難,鑑定意見遲遲不能出具,嚴重拖延了此類案件的審理期限。

2.鑑定材料的移交不規範,嚴重影響了造價鑑定的質量和效率。

目前法律對移送鑑定的證據材料先進行質證還是先移送鑑定沒有明確的規定,從而導致法院既可以先質證後鑑定,也可以先鑑定後質證。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未經庭審質證就移送鑑定的情況,移交鑑定的資料一般包括合同、補充協議、圖紙、變更通知、施工通知以及工程量確認書等,這些材料因為法院沒有經過庭審,對於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大小等這些需要法官判斷的問題變成了由鑑定人員進行取捨判斷,實際上是形成了司法審判權的變相讓渡,當事人對鑑定意見爭議頗多,從而導致大量補充鑑定、重複鑑定現象的出現,鑑定意見的質量和效率亟待提高。

3.法官對司法鑑定意見依賴性過強,“以鑑代審”情況嚴重,影響建設工程案件的質量。

由於承辦法官不具備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專業知識,對鑑定所需證據材料及鑑定意見的內容和公正性、準確性無法完全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就是將所有的工程材料統統交給鑑定機構,並依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徑行做出判決,有的審判法官甚至會認為只能根據鑑定意見來判決,這種“以鑑代審”的狀況實際上嚴重干擾或影響了法官對案件事實的獨立裁判權,可能導致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判決結果的不公,當事人意見大,服判息訴率低。

4.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員的專業資質及專業水平無法衡量,影響案件的審理進程。

司法實踐中,一般採用集取集中委託、隨機抽定的方式,很好地保障了司法造價鑑定的程序公正性,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業務能力不均衡,通過隨機抽定的方式可能產生鑑定難度與鑑定機構的能力不相匹配,有些難度很大的鑑定給了業務能力有所不及的鑑定機構,也可能存在鑑定機構從事鑑定的人員不足、經驗有限、責任心不強等情況,都會影響鑑定報告的質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進程。

5.司法鑑定人出庭率低,質詢難,影響鑑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專業性。

因工程司法鑑定專業性極強,為查清事實,鑑定人到法庭接受案件當事人和法官質詢非常必要。民事訴訟法和相關法規等都對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進行了相關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較少,有些鑑定人員雖然出庭接受質詢,但僅限於宣讀鑑定報告,不能明確説明鑑定意見所依據的專業科學理由,對當事人和法官對於鑑定過程中的疑問不能明確、有針對性地解答;有些鑑定人員出庭僅僅是記錄當事人的提問,稱將以提交書面補充鑑定意見的方式來回復當事人的質詢。這樣的狀況,只能使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這一規定形同虛設,法院對此也無約束手段,無能為力。筆者認為,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缺乏保障機制和強制力,鑑定人員不出庭接受質詢無相應得法律責任和強制性措施。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