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停車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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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停車第76條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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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停車第76條的內容是什麼呢?謝謝解答

 一、人行道違章停車處罰的依據有兩條:一條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4條第一款第六項“不按規定臨時停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50元罰款。第二條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6條第一款第三項“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150元罰款。
  二、在人行道上非定點泊位違章停車,將按規定對車主進行違章處罰,其中,機動車違法停車將處罰金100元。非機動車違法停車將處罰金20元。因擅自停放造成人行道損壞的,當事人將被責令賠償損失或者修復。
  三、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之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33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上述即為違章停車第76條的內容,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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