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法律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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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法律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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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效力待定合同

1、追認。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

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並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並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瞭解才能產生效力。

2、撤銷。

相對人除了有催告權外,還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裏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於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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