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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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訂立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
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1、合同的效力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於待定狀態;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
2、合同瑕疵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並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5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法律上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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