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銷的婚姻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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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的婚姻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怎麼處理
被撤銷的婚姻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怎麼處理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所以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屬於夫妻財產,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的相關規定,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按照私權自治的原則,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所以,如果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能夠就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一般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自己的選擇,按照其協議來處理。
(2)視為共同共有。如果當事人不能就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達成協議,則由人民法院按照處理共同共有財產的原則進行判決,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3)照顧無過錯方。在因一方過錯而導致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且當事人不能就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判決處理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無論是由當事人協議解決,還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都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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