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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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居的期間不論是長是短,依然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就是在婚後所得到的收入才能被認定,包括雙方在分居期間,只要沒有解除婚姻關係所得到的收入都可以在共同財產的範圍之內,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要協商好,如果約定是個人的財產那麼另一方就沒有權利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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