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從哪些時間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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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從哪些時間算起
剝奪政治權利從哪些時間算起
根據刑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況:
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説,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准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期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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