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 -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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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勞動法規定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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