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變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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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變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債的變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債的變更的條件有:
1、須變更的債為有效之債。債的變更是建立在原來存在有效的債的關係上的,如果原來並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債的關係,就不會發生債的變更。
2、須有債的內容的變更。這些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品質的改變;價金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變更;履行地點變更;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
所附條件的增減或除去;單純之債變成選擇之債;擔保的設定或消滅;利息的變化,等等。
3、債的變更須依當事人意思表示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規定以及裁判機構的裁決進行。
(1)債的變更通常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在合同之債中,合同作為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當然可以因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變更。
不過當事人對於變更合同內容的約定應當是明確的,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並且,變更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
在侵權之債中,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當然也可以變更債的內容。如就賠償數額、賠償範圍等都可以自由協商變更。
債的變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權的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而變更,譬如,選擇權人依法行使自己的選擇權,將選擇之債變更為了簡單之債。
(2)債的變更也可以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債的變更多發生於法定之債中。如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且
債務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經沒有意義時,合同之債就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
(3)債還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而發生變更。
如對於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申請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予以變更。
4、債的變更須依法定的方式。法律要求對合同變更須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照法律的規定。如中外合資企業合同變更,新增註冊資本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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