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的條件具備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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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的條件具備哪些

不管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中都需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行。而現實中,有不少夫妻打算離婚的時候往往都會先選擇協議離婚,但如果此時並不滿足協議離婚條件的話,則可以考慮通過訴訟方式來離婚。不過法律中規定的起訴離婚需要的條件具備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需要的條件具備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二、離婚起訴應該在哪裏起訴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也是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與實際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經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訴止,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如果被告在國外,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即可。另外,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雖然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都是有具體的條件要求的,但法律中在這方面的規定卻不太一樣。相比之下,協議離婚的手續要簡單一些,因而很多人在有離婚打算的時候,往往都是優先選擇這樣的方式。不過後面也發現了,其實自身並不滿足協議離婚的條件,而只好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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