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變更條件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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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變更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變更條件具體有哪些

1、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沒有原合同關係就沒有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這一條件。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採取狹義説,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標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2)違約金的變更;

(13)利息的變化。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合同的變更種類有哪些

合同的變更有以下幾種: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②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選擇了變更合同的;

③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對合同內容進行的變更。

合同變更的效力指已變更的內容發生變更後的效力,而未變更的內容繼續有效,已履行的合同義務或已發生的違約責任、請求權,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因變更而失效。

結合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合同在簽訂之後也不會説就一定不能進行變更,現實中由於實際的情況發生了改變,這種時候之前約定的合同內容,可能已經不能達到當事人的目的,自然而然就需要對合同做出變更。而除了可能出現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其實對於合同的主體也是可能出現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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