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免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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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免責的情形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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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免責的情形具體來説有哪些

 1、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會部分免責。

  1).《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3、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證合同不具備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不過,如果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或保證人已履行保證之主要義務,債權人接受的,合同同樣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證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皆視為保證合同未成立。

  6、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如《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後果。”這就明確了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超過了該期間,權利即歸於消滅,債權人將失去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勝訴權。換句話説,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8、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9、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以上是反擔保人免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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