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時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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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擔保時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情形有哪些

抵押擔保時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情形有哪些

擔保人法律責任的免除在有效的擔保合同糾紛中,保證人人並不必然要承擔責任。

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免除:

(一)因借貸雙方的行為免除第三人義務

1.因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主債務消滅而免除;

2.因貸款人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而免除;

3.因貸款人放棄擔保權利而免除。《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五條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4.因債權人未經擔保人統一而允許債務轉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因債權人未在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未經保證人同意,增加債務人負擔。《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7.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這幾種免除既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如免除罰息。在審判實踐中,除偶有的免除罰息的以外,因貸款人主動放棄權利的原因而免除擔保責任是極為少見的;

(二)因客觀條件免除

1.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除。《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有擔保期限的,如權利人未在擔保期限內依法主張權利,擔保人可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擔保責任。

2.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起兩年內,如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出現,貸款人不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擔保人因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而免除擔保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主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超期的抗辯權,擔保人仍享有該抗辯權。

二、擔保合同無效時的表現

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擔保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其二,擔保合同本身無效,與主合同效力無關。

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以下四個要素:主體是否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據此,擔保合同自身無效主要有以下情況:

1、主體不合格的無效擔保合同

在擔保借款合同中,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抵押人必須是抵押物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或經所有權人授權的人;出質人必須是動產質物的所有權人、處分權人,質押權利的債權人、持有人或享有人。除公民之間的借款的以外,接受擔保的貸款人必須是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不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是無效擔保合同。此外《民法典》還特別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作為保證人,他們作為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是無效合同。當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第三人,以自己財產為他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或質押的,也應確認合同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無效擔保合同

這種無效擔保合同在保證擔保中表現最為明顯。《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這兩種情況下保證人之所以不承擔保證責任,是因為保證行為違背了保證人的真實意願、違背了自願、誠實信用的擔保原則,而保證人在締約時沒有過錯,合同無效的責任在於主合同債權人或主合同雙方當事人。此外,如果保證人能舉證證明,系他人盜用其公章所為,也可以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人應承擔保證合同無效的責任。

3、內容不合法的無效保證合同

擔保合同可因擔保的事由不合法,抵押、質押的標的不合法,或者權利義務違反平等、公平原則而無效。

4、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無效擔保合同

如房產抵押應經登記未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屬於締約過失責任。依此規定,擔保人如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無過錯,就不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如有過錯,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這時,保證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即對貸款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至於賠償責任的大小,應根據擔保人在簽訂無效擔保合同中的過錯程度,以及這種過錯與貸款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之間的因果聯繫的主次來確定。一般的説,如果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出損失的1/3;如果擔保人和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不應超過損失的1/2;如果造成擔保合同無效的過錯全部在於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保證人由於不是主合同的當事人,對於主債務的變化無法及時得知。因此,對於主債務的重要變更,只有在書面通知了保證人之後才對保證人生效。如果是影響到保證期限、額度的事由,未經保證人統一而變更的,可能導致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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