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獨生子女證明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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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獨生子女證明怎麼辦理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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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獨生子女證明

你好,辦理獨生子女證明所需材料如下:

一、填寫《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三份;

二、夫婦雙方身份證複印件;

三、夫婦雙方及子女的户籍證明;

四、夫婦雙方單位證明(證明該夫婦系初婚,婚後只生育一個孩子,孩子的出生時間及姓名);

五、夫婦雙方及子女的户口複印件;

六、子女的出生證明或合法收養子女的證明;

七、孩子的照片四張;

八、節育證明或婦檢證明;

九、結婚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十、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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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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