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數額及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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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費數額及構成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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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費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從保障子女成長、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做出裁決。對子女撫養費的歸屬做如下總結: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起訴離婚的時候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是很重要的,若無法作出證明,那麼法院也是不會據此作出離婚的判決。當然,在進行離婚判決之前,法官還會先進行調解,此時也是有可能通過調解的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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