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申訴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公務員辭退申訴材料
關於公務員辭退,如對辭退不服怎樣提出申訴
關於辭退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公務員對辭退不服的,按照《公務員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辭退或者取消錄用“,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複核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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