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退員工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一、關於辭退員工的材料主要有哪些?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準備的資料和程序具體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團、工會組織關係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辭職和被辭退人員檔案材料,除了要真實可靠、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材料:
1、辭職人員檔案中應有本人《辭職申請表》和所在單位或任免機關的批准文件等辭職手續;
2、被事業單位辭退的人員檔案中應有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作出的辭退決定(本人簽字或辭退決定與本人見面的説明)、《辭退費發放證明》等辭退手續;
3、被單位機關辭退的公務員檔案中應有《辭退公務員審批表》和任免機關作出的辭退決定)本人簽字或辭退決定與本人見面的説明)、《辭退費發放證明》等辭退手續。
二、符合辭退條件的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後需要將員工的辭退證明、工資社保關係繳納説明交給員工,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