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設定擔保能否減少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債權設定擔保能否減少風險
為債權設定擔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剛才我們上述的合同內容為主合同。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還有權利質押,如公司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修理過程中的留置)


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但在實踐中不少人誤將定金寫成 “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的功能,一定不要寫錯。


以上擔保方式除了留置這種形式,都得以書面的形式約定下來,有些還需要向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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