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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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由債務人承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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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務該如何承擔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此外,《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無論債務人是失去民事行為能力還是死亡了,其應承擔的債務都從其財產中清償。像碰到債務人死亡的情況,債權人可從債務人的遺產中獲得清償。因為《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如果債務人的遺產已經分割了,債權人則可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按各自繼承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

實踐中,債權人在決定向債務人討債時遭遇找不到債務人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果您也有遇到這樣的情況,建議您及時向法院起訴。由於債務人失蹤,債權人在起訴時會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若自己搞不清楚的話,建議最好還是聘請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來幫助您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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