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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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房改房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房改房

房改房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城鎮職工按政策規定的優惠價格購買的公有住房,包括國家所有的住房和集體所有的住房。


房改房產權與普通商品房產權同屬物權中的不動產產權,在這個法律屬性和本質層面上,兩者並無二致。但由於房改房畢竟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具有歷史階段性,其產權與普通商品房產權確實存在諸多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普通商品房產權主體非特定,任何個人和單位都可以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上購買商品房,成為所有權人;而房改房產權主體則限於原公有住房產權單位的具有行政隸屬關係的職工,並且每個職工家庭只享受一次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房改房的機會。


②客體來源不同。普通商品房產權客體來源於一般房地產交易市場;房改房產權客體的來源則是原產權單位通過財政撥款和公有企業單位籌集資金的方式建成的自管公房或房管部門的直管公房。


③價格不同。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價格完全由市場的供需關係確定;房改房的價格由國家房改政策決定,通常有成本價和標準價兩種,價格都大大低於房屋的實際價值。


④權利範圍不同。普通商品房的產權人享有絕對的對特定房屋進行管領、支配並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權利;以成本價和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購房人並不享有完全的物權,其權利範圍受到政策限制(按照國發(199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7]的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產權為個人所有,但一般須住用五年後才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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