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修改後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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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修改後原合同的效力
修改後的遺囑的效力怎麼認定

遺囑的撤銷或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前者是基於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後者是基於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製或推定。


明示撤銷、變更遺囑,必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關於推定撤銷或變更遺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遺囑被撤銷或變更了。當然,最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變更或撤銷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後所立遺囑不合法,則要對以前所立遺囑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其中有公證遺囑,應依最後的公證遺囑處理遺產;如無公證遺囑,則應依其中時間最後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處理遺產。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公民作出的遺囑其實是可以修改的,但這並不是只可以在原來遺囑的基礎上修改,而是重新寫一份新的遺囑,這樣通常是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合法的遺囑公證情況,在遺囑有效的情況來才可以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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