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庭的管轄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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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庭的管轄權有哪些
國際海洋法庭的管轄權有哪些
一、聯合國承認根據公約及其所附《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的有關條款規定,國際法庭為一個具有管轄權的獨立國際司法機構,法庭只是《公約》規定的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眾多強制程序之一。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選擇法庭或《公約》規定的其他爭端解決程序,如國際法院、仲裁法庭等解決爭端。但是,俄羅斯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劃界第一案標誌着沿海國向國際海底區域延伸其管轄的開始,引起加拿大、丹麥和日本等四國的強烈反映,對國際海洋法制度將帶來深刻影響。特別是日本藉此發難,將手伸向我東海大陸架,挑起事端。因此,對於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管轄權、國際法院與國際海洋法法庭的衝突、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職權、wto爭端解決機制與海洋法法庭管轄權和法律規則的適用的衝突,以及中國立場和對策成為討論的熱點。
二、根據《公約》規定,法庭的管轄權及於下列案件:
(一)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
(二)關於與《公約》的目的有關的其他國際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
(三)如果同《公約》主題事項有關的現行有效條約或公約的所有締約國同意,有關這種條約或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也可提交法庭。法庭只是《公約》規定的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眾多強制程序之一。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選擇法庭或《公約》規定的其他爭端解決程序,如國際法院、仲裁法庭等解決爭端。同時,《公約》也對適用爭端強制解決程序設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關於行使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法律執行活動方面的爭端;有關劃定海洋邊界的《公約》條款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關於軍事活動的爭端;以及正由聯合國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的爭端等。對於上類爭端,締約國可在任何時候作出書面聲明,表示不接受《公約》規定的強制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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