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的經濟適用房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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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的經濟適用房贈與
經濟適用房分為一類經濟適用房和回遷性質的經濟適用房,二手經濟適用房税費要交哪些用房税費要交哪些?
二手經濟適用房繳費已購經濟適用房業主出售房屋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業主出售已經住滿5年的房屋,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依據房屋所處區域的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後業主需按房屋成交總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另一種情況是業主出售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只能以不高於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必須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客户,而對出售方來説,可持區縣國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於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單價出售經濟適用房證明》到北京市建委開發辦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手續,還可再次購買地方的經濟適用房。消費者購買二手經濟適用房繳費情況對應地也有兩種:一種情況是具有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人購買5年之內業主按原始價格出售的經濟適用房,如果政府對購房人審批的總價大於實際購買房屋的成交總價,則購買該經濟適用房需交納税費有:契税(按成交價的1.5%繳納)和印花税(按成交價的0.05%繳納),購買後的房屋產權性質仍是經濟適用房。舉例來説,業主出售經濟適用房原始價格28萬,而政府審核該購房人購房總價標準達到30萬,高於實際購房總價。則購買該套經濟適用房需交納的税費為:契税:28萬×1.5%=4200元;印花税:28萬×0.05%=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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