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與村民土地徵收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村委與村民土地徵收協議
村民應和誰簽到土地徵收協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因此,土地被徵收時,除非有被徵收人委託,否則村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力代替被徵收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 《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員會隨意簽訂協議使被徵收人權益受損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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