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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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拆遷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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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何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對繼承人償還債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定繼承人與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先由法定繼承人先行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不足清償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償還。

(2)只有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共同償還被繼承人債權。

清償債務先於執行遺囑。對債務的清償是在分配遺產之前進行,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後還有剩餘財產的,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就不能執行遺贈。因為如果先執行遺贈,就有可能不能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而實現債權後不能實現遺贈的話,受遺贈人只是失去對贈送財產的受益,並無利益損失。

繼承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繼承人》規定,繼承人應按照各自繼承的份額進行債務的清償,但是對債權人任何一個繼承人都有償付全部債務的義務,清償全部債務後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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