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四輪車 - 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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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四輪車 危險駕駛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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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四輪車要駕照嗎

代步四輪電動車不是要不要駕照的問題,而是不允許上路的。
原因如下:
現在行駛在路面上的所謂“四輪電動車”沒有登記註冊,屬非法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按此法律概念,道路上行駛的所謂的“老年代步車、四輪電動車”均屬機動車範疇。但這些車輛不在國家生產目錄內,屬於不合格的機動車,車輛管理部門無法對其註冊登記、核發號牌。
四個輪子已經不屬於純自動車範疇,必須上牌的前提該車企生產的車型是否有國家目錄,是否屬於合法生產,如果合法生產,得上牌,如果上牌就得擁有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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