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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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危險駕駛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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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報警有交警對責任進行劃分,之後在責任劃分的基礎上協商賠償的相關事項。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道路上因為過錯或是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或是財產損失的事件屬於交通事故。如果當時報案了的話,或是之後報案也行,誰的責任大,誰的責任小,還是誰要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是需要由交警部門來認定的。交警部門會在對事故調查之日起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的責任。如果責任無法查清的,也會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現場證據等出具交通事故證明送達給當事人。事故認定書或是事故證明是當事人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據。

3、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未申請複核或者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於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入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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