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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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繼承權嗎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為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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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有什麼權利



  1、房屋共有產生的原因

房屋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房屋產權的共有關係,通常基於下列原因而產生: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購置,如幾個合資人共同購買並按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有勞動收人的家庭成員共同積蓄購買的房屋等。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建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建造並根據約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出力、出物共同興建;或者一方出資,他方出力、出物;或者一方出資、出力,他方出物共同建造房屋,並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3)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中的房屋產權不能進行分割時,只能由繼承人共同享有。

(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受贈,多人共同接受房屋贈與而形成的房屋共有關係。


  2、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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