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變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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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變更條款
勞動法條款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建議你先到當地勞動局諮詢有關仲裁事項;然後決定申請仲裁內容。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了合法的保障進行合理的維權是很重要的,按照規定公司應該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也應該購買相應的社保,但是如果都沒有的,那麼勞動者是可以合法離職的,而且可以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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