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擅自處分保管物能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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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擅自處分保管物能要求賠償嗎
未經許可擅自處分保管物的,可以要求保管人予以賠償。保管人未經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損壞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保管物造成的損害強調的是基於保管人轉保管的過錯造成的損害。一般來説倉儲保管人的義務如下:
1.提供合適的倉儲條件。
2.驗收貨物。保管人應該在接受倉儲物時對貨物進行理貨、計數、查驗,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檢驗貨物質量,並簽發驗貨單證。
3.簽發倉單。保管人在接受貨物後,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存貨人的要求,及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
4.合理化倉儲。保管人應在合同約定的倉儲地點存放倉儲物。
5.返還倉儲物及其孳息。義務保管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交還約定的倉儲物。
6.危險告知義務。當倉儲物出現危險時,保管人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並有義務採取緊急措施處置。
倉儲保管人的責任:
1、提供合適的倉儲條件倉儲人經營倉儲保管的先決條件就是具有合適的倉儲保管條件,有從事保管貨物的保管設施和設備。
2、驗收貨物保管人應該在接受倉儲物時對貨物進行理貨、計數、查驗,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檢驗貨物質量,並簽發驗貨單證。
3、簽發倉單保管人在接受貨物後,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存貨人的要求,及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