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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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是什麼
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要求主要是:
(1)給付倉單義務,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蓋章。
(2)接受和驗收存貨人的貨物入庫的義務,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
(3)危險通知義務,在貨物發生變化、貨物臨近失效期、第三人對倉儲物主張權利起訴或扣押時,保管人應立即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4)對倉儲物實行儲存和保管的義務,要為倉儲物提供一定的空間予以存放。
(5)返還倉儲物的義務。合同期限屆滿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終止時,保管人應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或存貨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無故扣押倉儲物。
(6)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八十三條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説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民法典》第九百零六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説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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