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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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鹽城市關於貫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

關於貫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城南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已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及其職工或者僱工,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認定工作。


三、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基準標準下浮10%支付。


五、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及生活護理費調整方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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