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應如何做賬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應將形成房屋、建築物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明細科目,道路、圍牆、綠化等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權價款仍保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並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資本公積”(行政劃撥取得時)科目。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動工時,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攤餘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權價款仍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將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  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一些沒有改制的國有企業,沒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當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時,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並在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內攤銷。  當工程完工時,結轉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款。  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制度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待商品房開發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務攤餘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待開發商品房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攤餘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開發成本。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存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第三,投資者投入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土地一同購入的房屋、建築物,如果取得時的價款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是合併在一起的,無論任何企業在賬務處理上都計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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