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的土地使用權如何取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開荒的土地使用權如何取得?

開荒的土地使用權如何取得?

1、對於開荒地,開荒人並沒有必然的使用權,也不可能有永久的使用權。開荒者應該與土地所有人(如村民組集體、村集體)簽訂合同以確定土地使用權。

2、如果對開荒地的使用權有爭議,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如何處理,如果要收回開荒者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對開荒者作出適當補償。

3、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

二、開荒土地使用權

1、對於農户開墾耕種的“四荒地”、閒塘空地、“拱頭地”等集體未利用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七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對未經依法批准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農户私自開墾的荒地,應報請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處置。對報請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確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且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對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未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户新開墾土地,可採取村民議決方式,決定是否納入農户家庭承包經營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對村民議決不同意的,應在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中對新開墾土地進行備註登記,但不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待有關規定明確後再處置。

有關土地使用權需要明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個人無法獲得土地所有權,只能獲得土地使用權,開荒者雖然對土地進行了開發和利用,但是仍然不能獲得土地所有權,並且如果要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應當與當地的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研究來確定土地使用權,並且農村集體有權在需要時收回土地,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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