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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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保繳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意願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勞動合同終止的;
二是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四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是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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