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用工單位不續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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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用工單位不續簽違法。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用工單位不續簽可以嗎?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分以下情形確定:

第一,若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若用人單位同意續訂但降低相應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若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這具有一定的時效性,一般來説是一年。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此時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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