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自動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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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自動離婚的條件
分居兩年 自動離婚需要的條件
分居的法律效力及於以下五個方面: (1)中止夫妻同居義務,中止日常家務的相互代理權,停止夫妻生活。如當事人僅以違反忠實義務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分居期間子女交付一方行使監護權、撫育費的給付、探視權的行使比照離婚以後的相關規定。 (3)為避免爭端,免除夫妻間相互扶養之義務。為填補扶養請求權的喪失,因分居而無自立生活能力的無過錯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資助,經濟幫助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一次性的。 (4)明確夫妻分別財產制,體現法律的嚴謹與公正。分居後雙方當事人以各自的名義獨立為經濟行為,相應的債權債務為個人債權債務,以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5)分居宣告的判決書送達後夫妻仍繼續同居,或者在分居90日內自願恢復同居生活,則分居時間中斷,重新計算;分居滿2年構成離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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