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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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終止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終止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解除的司法解釋

合同解除是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終止的方式之一,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此種方式為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實現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種是單方解除合同,即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現,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96條對行使合同解除權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在簽訂時,必須對所包含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認定,並結合合同簽訂的原因以及相關條件來進行處理,但如果不能對相關的情況進行認定的,可以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除合同,但也可以直接終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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