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執行申請的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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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執行申請的裁定書
撤回執行申請的裁定書
關於申請撤回執行裁定書的問題作出解答 我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篇中未有撤回申請的表述,只有撤銷申請的規定。正式提及撤回申請的法律規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扣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拍賣規定》)。前者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後者第二十條規定,拍賣開始前,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另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執行工作細則(試行)》第57條也提及上述內容。值得一提的是,《執行工作細則(試行)》第109條也有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規定。在這一規範性文件中,同時出現了撤回申請與撤銷申請的概念。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到,在立法層面上,實際是認可司法實踐中申請人撤回申請這一做法的,只是未對其概念、性質和法律效果進行系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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